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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允许个人以科技专利入股

2011-08-03 09:48来源:北京日报作者:刘可字号:小

  中关村一直是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传播的集聚之地,但是个人的专利入股一直受到限制。近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投资人可以用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需经示范区管理机构同意;集中办公区内企业注册不必拥有独立办公间;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注册。

  为了鼓励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办法》对在中关村注册登记的公司的资本组成做出了五项全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投资人以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可由投资人在企业章程中自行约定。

  为了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投资人可以用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价出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为了促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市工商局于2010年9月出台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实行股权激励等共规定了七种股权激励方式,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其中五种激励方式涉及工商登记职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为了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办法》规定了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分期缴付期限,均可由投资人在章程中自行约定。

  按照新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而对于具备筹建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项目筹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要求租赁、装修经营场所,购买机器设备,招聘从业人员。

  依据新规定,示范区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全行业保护,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者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的,应当经示范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登记机关才能予以办理名称登记。

  这次允许个人科技专利入股的发展对于中关村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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