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年会上谈民诉法修改意见
7月9日至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年会时,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了五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程序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渠道不畅,诉外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尚未建立,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他建议:规定委托调解制度,畅通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渠道;规定司法确认制度,保证诉外调解协议的执行。
二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建议设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独任审判、缩短审限、一审终审,以有效地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
三是关于完善再审程序问题。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以解决“申诉难”问题,这一立法取向有其积极意义。但经过三年的实践,也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判压力过大,同时社会矛盾重心上移;另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因此,他建议:遵循矛盾化解的规律,落实中央关于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对再审案件的管辖做必要调整,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对于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自我纠错的功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限申请再审的制度,对于经过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再审。
四是关于完善执行程序问题。如果强制执行法制定工作与民事诉讼法修改不能同步进行,则可以将急需解决的内容在本次修改中先作规定,重点解决强制执行力不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对执行当事人权益救济不足以及大量破产案件长期滞留执行程序等问题。
五是关于完善证据制度问题。建议完善证据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丰富当事人取证手段,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案外人举证协助义务,明确证明责任标准,确保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