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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民诉法学会副会长汤维建

2011-06-14 14:17来源:新京报作者:杨华云字号:小

  新京报: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事人收集证据很困难。

  汤维建:这次民诉法要考虑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事人要举的证据往往不在他控制之中,可能在对方当事人那,也可能在其他单位,也可能在国外。这听上去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非常复杂,诉讼成败往往系于此。现在民事诉讼法对这个基本没什么保障,最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实际上仅仅局限于几种情况。

  我们常听说“悬赏证人”,发生交通事故寻找目击证人,如果找不到关键性的目击证人,诉讼就很难打,这完全要靠当事人去找,但经常是很难找到。再比如医患纠纷,患者起诉医院,几乎所有证据都控制在医院,医院有可能篡改或伪造证据,当事人缺乏控制权,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也很难行使到位。

  新京报:采取什么办法能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

  汤维建:美国在这方面是非常发达的,有个程序叫“发现程序”。按这个程序,律师可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调查收集证据,只要与本案有关、不是保密的都可以收集,如果对方不提供,律师可以向法官申请“发现令”,律师凭令一定可以拿到证据,如果再拿不到,相关的人就构成藐视法庭罪。我国实践中出现了“调查令”制度,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的,应该说有一定的效力,但效力不强,对方可以拒绝,也没有制约措施。

  新京报:民诉法修改应当明确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

  汤维建:对,我们不可能再回到靠法官去收集证据的老路了,肯定要推行当事人主义。不过调查令制度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保障,如律师代理要比较普遍,不能原告有律师、被告没律师,但如果对当事人也发调查令就乱套了。同时,对于有关个人、有关单位也要有接受调查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如果他拒绝,就应该有法律后果。

  新京报:中国现在还没有民事证据法,民诉法修改是否可以把这些证据规则写进去。

  汤维建:这涉及我们是不是需要一部独立的民事证据法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证据法,这些规则都可以纳入。

  新京报: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很难吗?

  汤维建: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已经不下5个了,而且都比较成熟,从立法技术上看没什么障碍了,但要推进立法非常难。

  新京报:为什么?

  汤维建:还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民法现在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但民事诉讼法这么多年还是干巴巴的一些老条文。

  新京报:民事实体法枝繁叶茂,诉讼法却没有获得足够重视,会制约实体法规定的实现吗?

  汤维建:是一个严重的制约,民事实体法再发达,没有程序法的保障也是一纸空文,实体法无非是规定你有什么权利,如果你权利得不到实现就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只能是权利的影子。

  新京报:强制执行可能会单独立法。这是否会让法院把强制执行权交出去?

  汤维建:暂时还不会,那是强制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权从法院职权中分离出去,我认为是第二步的改革目标,第一步的改革目标是把强制执行程序分离出来。

  新京报:这些年法院的执行部门出了很多问题,这与立法的不足有没有关系?

  汤维建:当然有关系。比如说拍卖,拍卖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提到了两个字,“法院可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没有任何拍卖程序、拍卖机构、拍卖规则、拍卖错误的保障救济,没有严密的法律规则控制,拍卖里乱象环生,漏洞百出,腐败难免。为什么那么多法官在拍卖环节、执行领域落马,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则非常稀缺,没有对他们形成应有的制约。所以,强制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核心就是细化执行程序,最起码需要200条。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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