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教授
新京报: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这让期待大修的学术界有点失望。
汤维建: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991年主要是调整诉讼模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走上了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轨道。2007年主要修改的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次修改要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诉权,进一步调整法院的审判权,朝着比较成熟的诉讼体制转变。
新京报:修改的关键在哪里?
汤维建:核心是强化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如首先要解决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现在起诉越来越难,对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花在单位案件的时间越来越多。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起诉难。
新京报:起诉难有什么原因?
汤维建:起诉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当事人起诉能力不足,有纠纷提交不到法院;有的是当事人有诉求,法院不受理,比如非常典型的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不受理。此外,群体诉讼、公害诉讼这些现代诉讼,法院受理可能会导致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有点吃力。民诉法要解决的大问题,就是有诉必应,有求必理的问题。原告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也不给裁定。没裁定书,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立法中的一个漏洞,这次要想办法堵住这个漏洞。
新京报:我们讲到法治时会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民事权利保障上,保障当事人诉权是核心。
汤维建:诉权的作用越来越大,现代诉讼和传统诉讼尤其是我国古代的诉讼不同,古代诉讼强调审判权、强调官方的权力,现代诉讼强调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它要靠当事人自己来完成,比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所以司法救济权是贯彻始终的,起诉后还有一系列的权利需要保障。
新京报:当事人申诉权实现的不好,导致很多人不找法院而去上访了。
汤维建: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是在所难免的,法官也不能绝对不犯错误,判了错案后要纠正,但申诉权的保障不力,造成了大量的上访。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救济的途径无法实现,他就寻找司法以外的途径寻求救济,这是目前法治建设中强调司法作用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京报:为什么申诉权难以实现?
汤维建:申诉实际上是对法院提出指控,指控法院判了错案,让法院纠正错案,法院有错案追究制,即便上提一级,有时也不起作用,因为下级法院做出判决时往往要请示上级法院,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在诉讼法中有个格言,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实际上,申诉案件法官是一方当事人,和原来的案件是不一样的,如果还按普通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就会造成当事人申诉权的保障非常软弱。
新京报:怎么改进这个不足?
汤维建:我的建议是取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制度,同时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制度,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如有不满,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院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矫正不公正因素,尽可能的确保法院对申诉案做出正确裁判。
新京报: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否也该取消?
汤维建:错案责任追究制,确实对法院纠正错案是有反作用的,纠正错案就意味着承担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就尽量的拒绝纠正错案,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我认为应当采取一个更加务实的态度,这个制度肯定是不能废除的,对于严重的错案、枉法裁判的,不仅要追究司法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制度应当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如果没有发现法官有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庭程序或者有明显的偏颇,就应该从宽适用这个制度。不然,看上去伤害的是法官,实际上最后伤害的是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