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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试点年内不会扩展范围

2011-05-25 10:06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除了上海和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今年将不再增加试点城市。据悉,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主要精力是继续完善房地产批量评税,并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契税征收上应用。

  今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房产税计税依据暂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

  房产税的核心和难点是评估和征管。作为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国税总局除了研究设计房地产税制度方面的内容,另一重点是进行评估征税的技术准备,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的试点已进行了近11年。

  一位二线城市地方税务部门官员对财新记者表示,虽然其所在城市已具备征收条件,但国税总局没有在今年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的考虑。这位官员称,“我们不能按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做,上海、重庆的方案和国税总局的想法差异比较大。”

  目前,中国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或租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未来对个人房产征税,应该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此外,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的核心,就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此举突破了198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一条例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颁布。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在法律依据方面的确存在问题。”财政部相关部门官员在参与学术讨论时称。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上海、重庆两市政府分别制定了暂行办法,其依据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但国务院并未发布文件。仅仅依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改革试点,在中国的财税改革试点实践中罕见。

  因此,接近政府部门的专家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看法是,若在上海、重庆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房产税试点,应该首先解决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缺陷。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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