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旨在让社会各界了解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梳理总结上海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
使用盗版微软商务软件案
案情摘要:原告微软公司享有微软Server 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在用户登记的数据库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购买记录与被告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希望被告能够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并进行正版化。2009年2月,原、被告经协商就软件采购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但此后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采购方案。原告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一家国有金融企业因长期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国际知名企业微软公司起诉的案件。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经周密部署,及时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抽查,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保全结果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了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网站(www.tudou.com)上提供《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的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并在该影片播放界面发布广告牟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影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作为国产优秀动画片的代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深受广大观众特别是儿童喜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同时也面临盗版侵权泛滥的困境。本案判决对《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优秀影片的保护,对于加强电影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红双喜”假冒商标案
案情摘要: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是“红双喜”商标的专用权人。2010年1月,红双喜公司在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商场内发现上海旺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假冒“红双喜”品牌的乒乓球和羽毛球拍。红双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辩称,两者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旺伟公司是华联吉买盛的特许加盟商,旺伟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外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红双喜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 “红双喜”注册商标是国内知名的运动品牌,本案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本案庭审被评为上海法院的示范庭审。本案中,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特许人的名称,使消费者认为就是特许人在直接经营,特许人疏于履行对被特许人的监管义务,法院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作出了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判决。
“雅培”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是“雅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在被告朱春兰处购得牛初乳营养素等婴幼儿食品,包装盒印有“中美?雅培 ZM?YAPEI”标识,背面记载中美雅培授权,营销商汕头雅培。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汕头雅培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雅培”字样的标识,朱春兰立即停止销售前述商品;汕头雅培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雅培”字号的企业名称;汕头雅培赔偿美国雅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原告美国雅培公司早在2001年即已在我国境内使用“雅培”作为其中文译名中的字号,原告是世界500强企业和美国100强企业之一。被告汕头雅培不仅将字号注册为“雅培”,用于婴幼儿食品的经营,还变造企业证照、变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并且使用“中美雅培 ”商标生产、销售婴幼儿食品,可谓“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昭然若揭。法院的判决发挥了司法的制裁和预防功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系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团公司 。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起开办了与上海人才网公司的“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完全相同、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未经行政许可无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上海人才网公司认为上海创汇公司假冒其网站开展同业经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创汇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上海创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典型意义:“上海人才网”系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类网站名称方面的通用词汇,任何人都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该词汇的权利。但如果通用词汇经特定使用而产生了显著性和识别性,获得了自身含义之外的特定的第二含义,使得其从一个普通词汇演化为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时,则因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判决对于具有特定第二含义的通用名称的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遏止傍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