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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引起重视

2011-05-10 12:52来源:诸暨网作者:赵仙芳字号:小

  最近,一起利用原先在企业负责技术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机密,为自己将来办厂做“铺垫”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案件的背后,隐藏的是更深层次的警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亟须提高,保护措施亟待加强。

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所谓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诸暨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还是市工商部门查获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而且根据他们的了解,这样的案件即使是我市公安部门也很少接到过。侵犯商业秘密案之所以罕见,并不是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和现象,而是因为大多数企业保护意识淡薄,“20年前,我们让企业来注册商标,大部分企业都不太愿意,现在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就像20年前没有商标意识一样”。在工商部门此前的走访中发现,对自己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机密性资料采取保护措施的企业不多。没有保护措施,这些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便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使有人窃取公司机密,也只能是无可奈何。

对策: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间的竞争已经越来越白热化。而同行间的竞争,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都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这些机密信息关系到企业的存亡。

  那么,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首先,各企业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和商标、专利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几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如果自己没有保护意识,不采取保护措施,那么侵权后,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要窄得多。

  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密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像上述案件中,如果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与朱某签订保密协议,那么朱某窃取的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即使企业报案,相关部门也不能立案调查。

  再次,如果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可向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部门可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甚至破产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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