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张大妈与亲朋好友结伴,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岂料,在参观泰国大王宫景区时,张大妈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骨折。为此,张大妈把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2万余元。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在确认张大妈的合理诉求部分中,由该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给付张大妈各类赔偿费用6.1万余元。
2010年1月19日,张大妈一行8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0年2月24日至3月3日的6晚7天泰国游。2月25日下午3时左右,旅行团安排参观大王宫景点时,领队因故未带团进入大王宫景区,由大王宫景区导游带领游览,张大妈在进门时不幸摔倒。当晚7时许,旅行社领队才将张大妈送至当地医院就诊。此后,张大妈仍随团旅行至同年3月2日回国。回上海后,张大妈即赴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底出院。
2010年12月6日,经张大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作司法鉴定。2011年1月18日,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大妈因故受伤,致右肱骨骨折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可护理2至3个月,营养期为1个月。据此,张大妈提出了包括其两个在日本工作的女儿回国探望路费、误工费等巨额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大王宫游览规则,必须指定宫内导游,但该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却未表明规则禁止领队与团队导游的进入,领队脱离团队应当向游客进行必要的说明。其次从旅行社当庭陈述及张大妈的证人陈述中得知,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助。因此,旅行社因承担主要责任。
但张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存在轻微的过失,可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最终判决由该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另有30%的责任张大妈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