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邢台市民刘女士将一台MP4作为奖励女儿的礼物,通过快递公司送寄给了远在上海的女儿,本来想给女儿一个惊喜,可十多天过去了,女儿还没有收到。礼物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刘女士说,她是3月5日通过电话联系的快递公司,他们工作人员过来取得货,当时她还问了问会不会丢,“他们说没问题的”。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女士便将价值2000多元的MP4交给了他,看到刘女士心里还有些顾虑,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又说,如果不放心,还可以为货物入上保险,这样会更安全。
运费是16元,刘女士又多花了10块钱为货物保了2000元的保险。通常来说,从邢台到上海快递的话也就是一周的时间,可十多天过去了,女儿还没有收到,刘女士赶紧联系了快递公司。
工作人员说给丢了,随后按照工作人员解释,刘女士登录到快递公司的网站进行了查询,3月5日货物离开了河北分公司,3月9日就到了上海,之后就没了踪迹。刘女士从邢台分公司也得到了核实,“400电话说丢,那就是丢了。”
既然货物给寄丢了,快递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但工作人员说,如果赔偿也只能按照《邮政法》的规定,按照运价的5倍做出赔偿。按此标准计算,刘女士只能得到90块钱的赔偿,所幸的是刘女士对货物进行了保价,他们会按照保价价格进行赔偿。
随后从快递公司邢台分公司工作人员处获悉,“当日老总没在,已经给省公司说了,尽快解决。”
第二天,快递公司便将刘女士的损失给补上了,事情总算有了结果。但是发生在刘女士身上的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选择快递公司要慎重。
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近几年快递纠纷呈上升趋势,对邮件丢失、损毁等问题反响比较大,而快递公司在投递业务中发生纠纷,一般是参照《邮政法》解决,但根据《邮政法》赔偿标准的规定,国内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由于《邮政法》、快递公司合同条款对未保价的物品规定限额赔偿,这样一来受损失的发货人,即使闹上法庭也不会拿到损失物品的原价。从赔偿标准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邮政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之处,《邮政法》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轨迹背道而驰,亟待修正。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也就修改《邮政法》建言献策,大家均希望新的《邮政法》能够尽快出台,保障广大发货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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