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旭日阳刚遭歌手汪峰禁唱一事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禁唱的法律依据何在?为什么歌手不能随便演唱他人原创歌曲?在商业社会,面对街头巷尾的商业促销演唱和电视节目里的种种模仿秀活动,词、曲作者及歌手们到底享有哪些不同权利呢?
一般来说,一首歌曲至少包含词、曲作者和演唱者这三类权利人,他们既可是同一个人,也可是不同的人。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看,词、曲作者享有着作权;而演唱者只享有邻接权。歌词的作者对于词语的选择和编排是经过独特的设计处理,作者对歌词享有版权,他人在使用歌词(包括商业性演唱)时须经过许可;乐曲的作者是谱曲者通过对于音乐构成元素的构思创作的,使用音乐曲谱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表演者是歌曲的演唱者,他人不得随意录制、出售其演唱的内容以营利。在涉及歌曲类作品的案件中,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外,还有一些邻接权,例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此外还有其他比较少见的版权形式,如舞美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等版权,通常只有着作权人能够禁止他人演唱其作品。但由于当前音乐商业化趋势的增强,一些音乐公司通过买断版权或购买许可的方式,通过授让的形式,从词、曲作者处购买版权,这样公司可以作为版权人禁止他人演唱。此外,我国采取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形式,由中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采取自愿的方式,吸收版权人参加集体管理。
歌曲着作权属于作者智力劳动成果,权利人有权依据该版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果不经许可就擅自使用,必然会侵害权利人的利益,伤害权利人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导致文化创新市场的萎缩,不利于文化发展。根据《着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应当向版权人支付费用购买许可。法定许可的种类很多,多为公共利益需要而由法律进行强制许可,限定版权人的权利空间。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才会构成侵权。
当下,在各种大大小小的商业活动中,许多活动的主办者并未意识到版权问题,如在一些商业开、闭幕式、促销宣传活动、电视节目模仿秀活动中,都会聘请歌手演唱,如果未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是会构成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