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中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认定被告甘源在经营凉粉等小吃时,使用“伤心凉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林海就“伤心凉粉”文字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甘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林海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开支3000元。
林海在成都洛带古镇经营小吃店时,将自己制作的凉粉命名为“伤心凉粉”。
2010年1月,林海在凉粉类商品上注册了“伤心凉粉”文字商标。2010年11月,林海在崇州市街子古镇发现,甘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的店招、幌子、柜台、菜牌等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标注“伤心凉粉”字样。
林海将甘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余元。
可甘源认为,“伤心凉粉”是小吃的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被林海独占。
法院认为,由于凉粉类小吃属于现做现卖现吃的熟食商品,一般的商业性标识无法直接附着其上。对这类商品而言,经营者一般是在商店的装潢上标注相关字样,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因此,针对甘源在店招、幌子、柜台、菜牌上标注“伤心凉粉”字样的行为,其性质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具有攀附林海“伤心凉粉”商标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目前餐饮行业内不规范标注字号、使用装潢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官提醒餐馆、小吃店的经营者,应将诚实经营作为立足之本,杜绝冒用他人商标、字号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念头,以免陷入诉讼的不利境地。
其次,在经营中应有培养、保护自身品牌的意识,比如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在面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只有做到以上两点,才能步入一种良性循环的经营模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