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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尴尬:为“坏人”辩护错了吗?

2011-03-25 11:26来源:广州日报字号:小

  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男孩儿,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应该跟爱情、教养、艺术这类美好的词儿联系起来,而不是与残忍、冷酷、漠视生命搅和到一块儿。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五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将女服务员张妙撞倒,下车察看后对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这宗由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案,引发了群情激愤并延续至今。自此案开庭以来,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这种情绪也波及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控辩双方本应“平等武装”才能维系司法天平的均衡,但律师天生弱势,其民间身份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备受冷落,传统的耻讼观念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边缘地位。一碰上律师为“坏人”张目,自然骂声四起。

  这种对律师的贬损当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态。西方有法谚将法庭比作情场,在法庭上所有的手段都被视为公平的。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自然要处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便是为无恶不作的杀人犯辩护,也是司法必需,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我们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审判,也理应进一步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律师。

  原则上,公交司机不能拒载乘客,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律师并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在我看来,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判断,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义的实现。在本质上,辩护权和控诉权都具有“建议”属性——建议法官如何裁判,而提出建议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采纳。若站在辩护权的基石上,来观察药家鑫案中的律师表现,也就不那么令人激愤了。

  网友最为反感的,是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药家鑫从宽处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药家鑫属激情杀人;二是药家鑫是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三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上述种种,不过是律师一家之言。且不说药家鑫的行为很难归属到“激情杀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杀人”,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

  而将药家鑫描绘成“根正苗红”或“品行兼优”,并无太大意义,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刚门”等事件的影响,对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过实现个案的公正,才能逐渐校正这种令人忧虑的社会情绪。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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