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和“盗窃罪(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的死刑,引起了文博界的担忧。有相关人士表示,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必将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文物犯罪形势更加恶化。笔者认为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并不会导致文物犯罪更加猖獗。
首先,死刑的威慑力非常有限。盗掘古墓葬自古就被列为十恶不赦的重罪,但盗墓行为从来就没有断过;新中国对文物犯罪规定了死刑,但文物犯罪在数量上并未减少。可见,在死刑与经济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最终选择了冒险。
其次,文物犯罪难以归类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被理解为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文物犯罪说到底侵犯的是国家的财物所有权,即使有犯罪分子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掘,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毁损,但就危害后果而言,仍区别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恶性暴力犯罪。
再次,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山西、内蒙古、安徽等9个省区部署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共侦破文物犯罪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团伙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缴文物2366件。两部门表示,将继续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可见,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处罚并不影响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刑事政策,只是这种打击更多的是依靠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实现有罪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