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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佐超:应使用知识产权调节市场秩序

2011-03-11 14:38来源:人民网字号:小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体现了“价值规律、自由竞争、产权约束”的特征,呈现出法律保护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只有在市场竞争中与公司、企业相结合才可充分发挥。公司、企业也据此从中悟出一个市场竞争的理念,即“自由竞争强者胜”。

  但问题是什么是强者?什么是自由竞争?健康的市场自由竞争是不允许垄断的。而要想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的生命力,是自然人、法人、组织或政府各自的权利。因此,当市场出现称霸、不合作、不共享、不共赢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强而霸则制”。

  知识产权的竞争也不例外。其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过往所授权力过大,而要加以制约。所以,世界上第一部书面的专利法就是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就是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之中,这也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立法的一大特征,即知识产权法授权,其所授权力的权能行使有种种限制,还配以其他相关法律与规章的整合,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保障自由竞争的生命力。

  这种理念同样体现在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中。当强者强到称霸时,如乒乓球项目,就势必导致竞赛规则的改变。如把小球变成大球等,增加竞争的变数,以达到竞赛结果公平的共享。

  使用知识产权规则来调控竞争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例如在备受争议的药品仿制领域,印度就以影响公共健康为由,要求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条款,终获突破,取得豁免权,从此打开了修改国际条约的一个缺口。

  又如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强势保护,提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以求平衡。其中包括生物资源、民间文化和传统知识,尤以生物资源为重点,在国际层面形成了独立共享和通报来源的请求保护的原则。这正是新世纪新兴产业技术的要害,也是发达国家的弱势,这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我国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也将其纳入,并已批准施行。

  在欧洲专利公约中,对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生物资源的利用也有与美国不同的规定,在理解发明专利创造性判定标准和司法审判机制的设置方面也各有己见。美国301条款和337条款的运作,也如出一辙。这就是调节。

  可见,当市场竞争状况不协调或不平衡时,调整竞争规则是一个通用的办法。而调整的原则应是:完善规则、保护产业优势、控制竞争状况的合理、适度。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法30多年来有一个现象:就是传统优势产业品牌要么冷冻,要么消失了;产业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核心、新兴技术专利主要为外国跨国公司拥有,达到战略布局跑马圈地的境地;留下的只是数字的快速增长,以及种种指责和制裁。这是否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呢?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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