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同时,应遵守前述规定。
9.监督管理
9.1协同监管
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可以协助建立网上交易监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文书,暂停或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接入服务。
9.2行业协会
鼓励平台经营者自愿组成平台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实行对网上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黑名单”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9.3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设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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