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业务分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服务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市场管理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用户协议应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和有关责任限制,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终止经营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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