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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涨幅26%

2011-02-22 17:01来源:山东商报作者:张雯雯字号:小

  记者昨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1100元、950元、800元,平均增幅26%,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下月起执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分析我省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经过测算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的。据介绍,去年4月14日,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去年5月1日起,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920元、760元、600元,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位于全国前列。本次调整还是首次以省政府文件公布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

我省已全面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我省已全面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自1994年以来,这是第10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部长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企业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保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尽快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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