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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赔本赚吆喝 高校盗播无可奈何

2011-02-21 16:06来源:人民网字号:小

  近日,内蒙古科技大学盗播乐视网《潜伏》一案宣判,版权方乐视网获赔1000元,而乐视网之前提请的索赔请求是5万元。

  “法院虽承认了侵权性质,但判赔远远低于该片的市场价值且不足弥补对乐视网造成的损失。”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表示,这样无法对盗版院校起到警示作用,乐视网会继续上诉。另据乐视网相关负责人透露,除去取证、差旅等前期成本,仅诉讼费就2000元,成了“赔本打官司”。

  事实上,此类高校盗播影视剧侵权并非首例。去年,仅乐视网一家网络版权方就发现在山东有十几家高校有类似侵权行为。据悉,目前高达八成以上的高等院校存在类似盗播侵权事件,但版权方表示“维权并不容易”。

  多家网络版权方表示,由于高校一般走校园网(局域网)传输,甚至每个学生都有专属的账号,版权方一般无法进入取证。“同类影视剧,提供外网(公网)传播的盗播机构平均需要赔偿3万元,而高校盗播即便被认定侵权,赔偿也只有通常赔偿金额的几十分之一。”

  反垄断联盟秘书长、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表示,如果高校主动建设影视播放网站,上传、播放和推介盗版节目,实属构成侵权,“虽然各地区判决的标准不一样,1000元的赔偿的确少了”。他认为,大学是应该有更高版权意识的单位,但盗播行为无法对大学生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积极作用。姚克枫同时指出,如果学校只是提供一个存储空间,里面的资源全部由学生自己上传和分享,学校一般不会对此负有责任,“除非版权方找到上传资源的学生本人”。

  但也有律师持不同观点,认为学校要对其专有网络上的产品负责,凡是涉及“盗播”行为,无论是主动为之还是监管不力,都应该负责。

  事实上,大部分涉嫌侵权的学校在诉讼中有更多的抗辩理由,称其提供在线播放或者下载的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上述“避风港”原则让高校盗播侵权的认定和低赔偿成了版权方“无可奈何”的事情。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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