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FDI)100.3亿美元,同比增长23.4%,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业界关注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安审制度”)做出回应,表示作为申请的受理单位,商务部正在制定进一步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程。相关专家认为,安审制度的出台,释放了我国将进一步放开外资并购的信号。
千亿外资仅3%为并购吸收
数据显示,1月份我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43家,同比增长20.2%,吸收FDI 100.3亿美元,同比增长23.4%。其中,服务业吸收FDI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46.9亿美元,同比增长31.8%;西部吸收FDI 增速远远高于东中部地区,为5.1亿美元,同比增长81.1%,而东部同比增长23%,中部同比下降2%。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我国吸收的超千亿美元外资中,97%是以绿地投资形式即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实现的,以并购方式的投资只有3%;而在全球范围内,去年全球直接投资1.12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以并购方式实现的。“中国吸收外资和全球吸收外资的模式结构还有很大不同,从中国吸收外资的发展趋势看并购将会成为今后的趋势。”姚坚表示,及早地借鉴国际规范来制定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是必要的。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被认为是我国进一步放开外资并购的信号。
细则应看重并购动机
“商务部作为审查机制联席会议中的重要成员,同时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单位,主管部门外资司正在制定比较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程,并会在制定完善、听取业界意见之后尽快出台。”姚坚表示,安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对外商投资提供便利的服务。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副研究员闵森认为,以并购形式进入我国的外资将会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利用外资的发展方向,安审制度及其配套细则作为先行审批制度,为我国进一步开放外资并购做出了准备。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细则的制定原则,除了看并购是否威胁国防安全、经济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国家关键技术能力等,还要看产业是否过于集中形成垄断,是否高耗能、高污染对我国环境造成破坏。闵森认为,细则的制定要辨析并购动机,例如有的并购并不是为了合理扩大自己产业链,而是为了吞并竞争企业,置之死地,类似这样以恶性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并购应不予审批。
服务行业并购有望率先放开
根据规定,安审制度的审查范围为军工、农产品、资源、能源、基础设施、运输、技术、重大装备制造业等企业。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认为,上述企业的外资并购会扩大,但审批会更严格,而服务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空间较上述企业会更大,更有可能成为商务部未来出台的配套细则中鼓励的对象。
但是,白明同时提醒到,安审制度作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筛选”工具,完善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我国进一步放开外资并购的步伐不会迈得太快,也不会太大。屠新泉则认为,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进一步放开,不仅需要安审制度先行,与之配套的诸如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外商投资目录等相关的政策法规都要做出修订,而这需要一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