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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解读

2011-02-16 10:29来源:东阳新闻网字号:小

五、加快专业市场建设

  (二十五)为促进专业市场繁荣发展,市政府设立市场发展基金。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专业市场,其经营户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四至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专业市场发展。经营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税法规定给予免征。

  (二十六)提升发挥专业市场的生产性服务功能,对专业市场改建扩建生产性服务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30万元。

  (二十七)按规划新建或改造的农贸(菜)市场经评定达到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按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以上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农贸(菜)市场建设改造中,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对其他各类交易市场,当年被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并达到平安市场标准的分别奖励投资者3万元、5万元、8万元。

  (二十八)白云商贸园区和江北高新产业园区是我市实施“商贸新市”战略的主战场,要加快商贸服务项目的建设步伐。对引进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在土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金融部门要制定信贷支持政策,在金融信贷上给予商贸服务企业更多的支持。对商贸服务项目用地闲置土地,参照工业闲置用地清理办法执行;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延长一年的开发时间。对休闲娱乐、大众餐饮等便民网点,采取先发展后规范提升,加快其发展步伐。

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十九)扶持的范围、对象及扶持政策。从我市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商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设计和安装、装饰等服务业的独立经济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1.市财政设立企业主辅分离专项资金,对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第一年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分成留市部分,6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税收分成留市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税收分成留市环比增长部分40%奖励给企业。对原已分离的三产企业,自2009年起三年内,由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50%扣除。

  5.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

  6.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减免照顾。

  7.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8.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辅分离后的三产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活动中优先考虑。

  9.对要求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降低行政门槛,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各主辅分离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服务领域,帮助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10.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用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并享受优先供地、办证、评奖、信贷等政策。

七、创造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开设“绿色通道”,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又注重合理行政原则,为商贸服务企业提供便利服务,为商贸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十一)2011年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商贸服务业300万元、市场发展基金1000万元),扶持商贸服务企业和市场发展,以后每年有所增加,实现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三十二)对新建的商贸服务项目(包括大型连锁经营、物流业、餐饮业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总部设在我市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专业特色市场的经营户符合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凡入驻我市从事商贸服务业的外来经营户,其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三)商贸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排污收费等按工业企业标准和浙价电〔2008〕24号文件一并执行。

  (三十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加强拍卖、典当、旧货市场等特殊行业管理,强化行业的自律。

  (三十五)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由统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商贸服务骨干企业的统计监测,并每季度进行一次商贸服务业的经济运行分析。切实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预警和调控。商贸服务骨干企业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定期上报经营业绩。建立商贸服务业宣传信息统计网络,增强商贸服务业宣传统计力量,财政每年安排一次资金予以补助,凡例入国家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样本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三十六)加强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的引进。开展商贸服务业职业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商贸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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