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它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而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本身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独立的服务效用。它依附于制造业企业而存在,贯穿于企业生产的上游、中游和下游诸环节中,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投入品,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制造业,是二三产业加速融合的关键环节。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H.Greenfield在研究服务业及其分类时,最早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的概念。
1975年,Browning和Singelman在对服务业进行功能性分类时,也提出了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概念,并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法律工商服务、经纪等具有知识密集和为客户提供专门性服务的行业。
Hubbard和Nutter(1982)、Daniels(1985)等人,认为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认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领域是消费性服务业以外的服务领域,并将货物储存与分配、办公清洁和安全服务也包括在内。
Howells和Green(1986)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保险、银行、金融和其他商业服务业,如广告和市场研究,以及职业和科学服务,如会计、法律服务、研究与开发等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务。
香港贸易发展局认为生产者服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服务。
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纲要》)中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以上是一些学者和机构从服务活动的角度对生产性服务业的认识。
还有一些学者和机构从服务功能的角度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了定义。Gruble和Walker(1989)、Coffer(2000)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不是直接用来消费,也不是直接可以产生效用的,它是一种中间投入而非最终产出,它扮演着一个中间连接的重要角色,用来生产其他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些生产者大部分使用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的投入,因而他们的产出包含有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服务,生产性服务能够促进生产专业化,扩大资本和知识密集型生产,从而提高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率。
Hansen(1990,1994)指出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货物生产或其他服务的投入而发挥着中间功能,其定义包括上游的活动(如研发)和下游的活动(如市场)。美国商务部又进一步将这种中间功能的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联合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与外国生产性服务业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10%);另外一类是“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直接与国外厂商、私人企业、国外政府的合作(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90%)。
我国学者钟韵、闫小培(2005)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而非直接向消费性服务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
总体上来说,生产性服务业又称生产者服务业,在理论内涵上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生产性服务业是生产者在生产者服务业市场上购买的服务,是为生产、商务活动而非直接向个体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生产性服务也可理解为服务生产的外部化或者市场化,即企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从企业分离和独立而去的发展趋势,分离和独立的目的是降低生产费用,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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