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3年1月应聘到某化工企业,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告知按规定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张某在领取了1个月的失业金后,听说像她这种情况,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随后到公司交涉,但公司称:“失业金就是经济补偿金,就是对其失业的补偿,此外再没有什么补偿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出投诉。
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一回事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该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在本案中,该公司故意混淆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调解,该企业最终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了张某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