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无过失性解除
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经济性裁员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单位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也可称作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这类解除第(二)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