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日前转发相关通知,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和防控作出部署。在证监会、国资委、公安部、监察部以及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的合围下,司法、行政乃至立法全面跟进,打击震慑内幕交易形成了一种“全民总动员”的浩大声势。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内幕交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使之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监管者面对的问题;而内幕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则又使内幕交易成为一道全球性的监管难题。
求解这一普遍性的难题,从简单的思路出发,“打击和防控结合”应是其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正符合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对于内幕交易这个资本市场根深蒂固的“毒瘤”,打击和防控“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进一步保持对内幕交易的高压态势。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方面,除了行政查处,立法和司法工作亦需要跟进。
事实上,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集中部署,重点开展防范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
据了解,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动公安机关。在严打内幕交易的同时,证监会还加大了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来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自今年下半年开展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以来,证监会集中立案查处一批内幕交易案件,初见成效,内幕交易异动线索与前期相比有所下降。今后,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保持对内幕交易的高压态势。
打击内幕交易,除了行政查处,立法和司法工作亦需要跟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此前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内幕交易的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形,都将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从监管现实来看,对内幕交易的刑事打击力度正在逐步增强。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或定罪宣判。
其次,对内幕交易严打的同时,还要做好综合防控的工作。若防控不力任其蔓延,甚至将伤害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可谓遗毒甚深。在这方面,需要更多的部门携手合作,编织防控内幕交易的“立体网”。
防控内幕交易,首要的一项工作,即是尽可能地形成广泛的舆论共识,对内幕交易保持“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特别是,针对当前信息爆炸且传播迅速等特点,需要进一步探索对内幕信息流通的监管方式创新,如在建立防控打击内幕交易综合体系中引入舆论引导及媒体监督。
舆论引导首先形成广泛的舆论共识,引导市场在这方面的“价值观”,让内幕交易如过街老鼠无处遁形人人喊打。舆论引导还需要“全民总动员”,让所有投资者都参与其中。比如,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内幕交易的投资者举报平台,对投资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并定期、及时通报有关核查和处理情况。同时,针对一些网络“股吧”上所谓内幕信息漫天飞的情况,有必要建立一个权威的并购重组信息市场或平台,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功能,则是形成舆论引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上述“并购重组信息市场”或投资者互动平台,提供真实的并购重组信息及其分析评价。监管层指定的信披媒体,更可以发挥这方面的优势。二是进行针对典型个案的调查性深度报道,鼓励权威媒体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记者:熊欣)
相关资讯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