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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征收明年施行

2012-11-19 16:56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小

  11月16日,证监会及相关部门一天内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四项法规政策。同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表示,加强监管、放松管制,不断探索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内在机制。进一步推动完善税费结构,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加强金融监管,就是要继续加强市场法治建设,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11月16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该政策实施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同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相继发布。

  《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根据《规定》及沪深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同时将存在异常交易的结论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推进重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重组的,应同时作出股票异常交易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暂停后,相关方可以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组进程,进入行政许可阶段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降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成本负担,将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证监会和科技部立足自身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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