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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侵袭” 命中腾讯要害

2010-11-15 16:39来源:中国管理网字号:小

  中国互联网成长史上惨烈的一战正在腾讯和360之间展开,双方的战争在11月3日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

  当晚,腾讯通过QQ弹窗和门户首页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但斗争至此,法律作为裁判者却没有正式出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指出,目前的问题是裁判缺位了,专门针对网络的隐私权法、行业标准、自律准则等等一概缺位了。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民间组织互联网反垄断联盟则开始行动,其秘书长姚克枫告诉记者,他们近期将向国家工商总局发起反垄断调查申请,准备肢解腾讯。

  “一直在模仿,从未被起诉”的腾讯会为中国的反垄断进程提供一个注脚?

免费不等于免责

  腾讯、360这场战斗正式爆发,但在两家互联网巨头之间展开的战斗却在第一时间把战火烧到了数亿用户的个人电脑桌面。

  360于10月29日推出了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软件,该款软件直接打击到了腾讯的核心利益,因为“扣扣保镖”可以屏蔽腾讯搜索引擎搜搜和游戏平台的入口、QQ广告等多项为腾讯盈利的功能。

  随后腾讯把战斗升级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从最初的被动参与变成了现在的必须做出选择,对于绝大多数已经习惯于两款软件的用户而言,“难以做出选择”。

  按照目前的市场规模,腾讯有6亿用户,360有3亿。换言之,有上亿用户因为两家公司的商业利益而平添了一份烦恼和许多麻烦。已有用户声称要向两家企业发起集体诉讼。

  “两家公司的商业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不能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

  邱宝昌分析了消费者在这一事件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自主选择的权利,再一个是消费者与两家企业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而这种合同要求不能随意停止服务。

  “尽管这种合同很多可能是免费的,但两家公司肯定因为众多用户而获得了收益,而且众多用户在多年使用两家公司软件的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大量的资源。”邱宝昌说,“所以,免费不等于免责。”

  邱宝昌认为,广大用户完全有权利要求企业恢复其所提供的正常服务。

卸载不如反垄断

  现在,有几亿用户正在QQ和360两款软件之间进行艰难的取舍。没有人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再有类似的选择,但现在必须追问的是:谁把这样的选择强加给了用户?

  两家公司的总用户数接近十亿。互联网反垄断联盟秘书长姚克枫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统计的数据,QQ占我国移动即时通讯市场八成份额。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只具备垄断地位还不足以激活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所坚持的是行为主义。法律并不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垄断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对本报记者说,“这种垄断行为既损害了市场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腾讯与360这场斗争中,激活反垄断法需要垄断行为的出现。在姚克枫看来,腾讯公司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垄断行为。

  “用户为什么非要做这样的选择,主要的原因就是腾讯的市场份额大。”姚克枫说,“那么腾讯利用自己这样一种优势要求用户做出选择,已经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反垄断的执法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此反垄断首先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

  姚克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已经准备在近期内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反垄断申请。

  关于垄断企业拆分在海外已屡见不鲜,远的有标准石油公司,近的有微软。现在在国内,这个企业有没有可能是腾讯?

企业该如何竞争?

  蒙牛诽谤伊利的“诽谤门”事件尚未平息,腾讯和360就在广大用户的电脑桌面上展开了“殊死搏斗”。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似乎可以对规则视而不见。

  在我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目前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王卫国认为,我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现在的问题主要就是对法律的执行以及企业自身的法治建设。

  “企业越大,应该对生命周期越重视。实际上,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延长它的生命周期。”王卫国说,“那些急功近利无视法律的行为,只能断送企业的未来。”

  不过,此次发生在两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争斗,还是反映出我国在网络环境中立法的相对滞后。

  邱宝昌指出,尽管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类的法规,但眼前的情况表明,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权益。

  “互联网用户如此庞大,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某种程度上应该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将很容易受到侵犯。”邱宝昌说,“这就需要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环境的法规,而且应该有足够大的处罚力度以对企业产生震慑力。”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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