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网吧、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版权费用。北京、上海等七八个省市将首批施行。网吧每天缴纳费用为:电脑总量×每小时收费×7.5%。长途汽车每辆车每年收取365至500元。为避免此前“音著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困难,“影著协”表示此次将不会派人收取,而是在地方上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员执行……(10月14日北京晨报)
关于影著协收取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缴纳版权费的问题,是否涉及重复收费以及此版权费用如何收益分配,笔者不敢妄做评论。但接下来的一段文字却让人吃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表示,他们将吸取卡拉OK版权收费的教训,不会派人去各地收取,而是在地方上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员去执行收取工作。
谁是“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以往在一些招聘广告里,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人脉关系”的字眼,例如:招聘与本行业有人脉关系的副总经理和工作人员,招聘“有人脉关系”的兼职人员等等。笔者认为,企业招聘这样的人员无非是追求赢利与经营的便捷通道,更好的拓展业务,开展工作,在这个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中国本无可厚非。但令人不可理喻的是,让“有人脉关系”的人员选用到以法律的名义维护行业权益的影著协会组织中来收费,确实有点不妥。有网民对此留言:“老子明天就去创办个空气协会,每人每天一毛钱,个头大小不分,执意拒绝缴纳者,交由人民法院处理。”虽说这是一句气话或是笑谈,但却反映了人们对这个让“有人脉关系”的人员,参与一项有着依法维权活动的协会是否合法的疑问。
虽然依法治国说了多年,依法维权也搞了不少,为什么以制定规章制度和依法办事安身立命的协会组织,竟然会做出了一个利用“有人脉关系”的人员收钱这样的昏招呢?先不说这个“有人脉关系”的人员有着极大地不确定性,就影著协会从顺利实施标准的目的出发,招聘当地“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为收取的做法本身就失去了法理基础。人们不禁要问,这个收费是依法执行还是依关系执行?是用“法”用“标准”说话,还是用“拳头”用“权威”说话呢?也许,这个招聘“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仅是这位会长的口误,或者是一时用词不当,但恰恰是这个不当,引发了人们的不安!也反映了当下我们的一些部门机构做事草率,喜欢急功近利。
还有,会长所说的“有人脉关系”的人到底是些什么人?是地方有权势的官员,还是地方的“打手”和“黑社会”的帮凶。我们的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组织本应是打击非法、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业组织,其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尺度,以社会利益和行业准则为前提,而不是用强龙不压地头蛇的江湖行为和恃强凌弱的黑社会手法谋取私利。
当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协会组织功能的发挥还存在中很多制度性和体制性的障碍,如何真正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笔者认为:除了做到有位有为外,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