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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加班费时要自行保留加班证据

2010-10-09 15:25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万众期待的中秋和国庆长假已过,回来上班的头一天,加班费成为了职场人士最关心的一个词。讨要加班费虽然是自己的权利,但是必须要留心保存证据,以免在和公司的交涉当中吃了哑巴亏。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中秋、国庆两个假期,有10天可以休息,其中有4天是法定节假日,还有6天是休息日。如果按照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倍加班费,休息日不低于2倍加班费的标准来算,以2009年北京市平均工资每月4037元来计算,一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就是556.83元,一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就是371.22元。很多精明的职场人已经算过,如果放弃休假而选择加班的话,加班费最多能够抵得上平时一个月的工资。

保留加班证据

  上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究竟哪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多年从事经济法、劳动法教学研究工作的北京物资学院教授邹晓美表示,这要看劳动者本身的工作性质。有的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去约定,什么情况属于加班,在证明自己加班时,打卡、指纹考勤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还有的可以拿工作成果作为记录,比如签字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把它保留下来;甚至还有很多在电脑上伏案工作的,电脑本身就可以记录时间。这些加班证据劳动者要留心保存。

  相关知识:

  《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记者:代丽丽)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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