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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2010-09-09 14:52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字号: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8年底前,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服务业收费清理工作,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应以购买的方式取得企业的样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用地支持。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大型物流企业(投资1亿以上)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4.着力抓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及时做好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推进工作,及早谋划今后几年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发展能为当地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鼓励服务业创新发展

  5.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规划。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给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和融资贴息。运用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融资贴息等政策,鼓励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对服务企业从国外引进服务领域重大的关键技术及设备,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资金扶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6.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继续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服务业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积极推行银行卡刷卡消费。

  7.加快实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有序实施。

  8.着力推进主辅分离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210号),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进分离工作试点。

  9.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制订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重点培育微型CBD、总部基地(中介商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新型专业市场、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0.加快服务业外包发展步伐。制订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快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集聚。

三、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11.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12.促进服务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联合与合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13.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14.加强服务业区域合作。积极开展与台湾、香港、澳门服务业合作,吸引台港澳服务企业来绍投资,鼓励绍兴企业与台港澳服务企业合作从事服务业。积极参与长三角服务业合作。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与东北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市场营销、融资等合作。鼓励绍兴企业参与中西部开发,投资中西部服务业。

  15.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从业人员中外来人员较多等特点,进一步加大推进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6.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制定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促进服务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其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各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商业老字号的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为纽带,进行跨区域、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中小企业灵活运用品牌特许经营、品牌租借等方式,使自身的劳动力成本、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优势与知名品牌有机结合,借知名品牌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实力。

  17.加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在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全市服务业标准试点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服务行业,可通过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推动企业开展服务质量等体系认证。

五、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1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评选各服务行业信用先进企业并予以大力宣传。

  19.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并妥善解决其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后顾之忧。加快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人才引进,尤其要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通行规则和熟悉现代管理的高级服务业人才。积极组织企业赴市外、省外、境外招聘服务业高端人才,并给予招聘费用补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论证后予以承认。改进职称评聘办法,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符合省直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人才以智力资本参与分红,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

  有计划地在本地高校中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重点加强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服务等行业人才培养。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高校、企业合作举办人才实训基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每年选派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着名院校、世界知名企业接受服务业培训。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效果”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人才的,按规定为未购房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对落户绍兴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学历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财政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2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服务业地位作用、扶持政策、发展环境等宣传, 集中表彰奖励、宣传报道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掀起服务业创业发展新高潮。

六、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21.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加强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及时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析报告;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工作。对于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规划、供地、环评和实施各环节全力支持、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22.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增加量化指标考核份量,科学设置各考核指标的分值。

  23.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推进服务业数据库建设,为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门资金,做好服务业统计进社区(村)工作。各县(市、区)、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每半年形成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同时要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2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绍兴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支持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商务咨询、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互助和桥梁纽带作用。

七、其他

  25.本政策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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