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除了受“有”和“能”的欲望诱导外,“善”的欲望的满足,是影响人的意志行为选择的第三大因素。这种“善”的欲望,也就是人们不会简单地接受他人的善恶标准,而渴求能自己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同时也为他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立法”。这里的“法”也就是善恶价值标准,或者叫价值判断。它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中,只有掌握有社会权力的人,才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满足。但是,在企业内部,若对员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让他们参与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决策过程中来,这也就会给他们的。
这种欲望带来一定的满足。作为中下层员工,参与到要由他们实施的决策制定过程中来,这就是让他们获得自己为自己立法的机会,使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志意愿能在企业组织的运行过程中得到一定的体现。让一定岗位角色参与企业重大规则和战略的制定过程,并表达他们的意志意愿,这就不仅是他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而且包含有为企业组织整体及其他成员立法的内容。企业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仅是制定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准则,企业组织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企业组织制定的战略规划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也不仅仅是决策制定过程参与者的工作和责任,是整体企业组织的共同工作和责任。相反,如果把下属员工仅仅当作装有一双手的机器,让下属员工只是单边地接受指令,贯彻指令,他们“善”的欲望满足的机会也就被剥夺了。这即使不会增加其不满,或引起其仇恨,但至少不能激发其责任心和积极性。
但是,在一个成规模的企业,企业的大小经营决策都让每一个员工参与进来,并充分吸纳其观点和意见,又不太可能。因为这往往可能会导致企业组织运行效率的大幅度降低。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决策制定过程的参与者只能是部分人的权力,只有部分人能获得这种“善”的欲望的满足。而在现实的企业组织中,这种权力却被高层管理人员所垄断,只是他们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虽然不是所有员工都看重这种地位,但大多数员工都是很看重这种地位的,因而使这种参与对大多数员工都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这就决定了通过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办法来决定决策制定过程参与资格,让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参与到企业相应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来,会对员工产生相当大的激励作用。并且,能够为企业存在和发展付出更多的努力,做出更多贡献的人,他们的意志行为选择本身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因而,让他们参与到企业组织的相应决策制定过程中来,从效益的角度分析,也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以努力和贡献的大小为依据,确定除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之外的企业决策制定参与资格,也就可以在企业激励机制建设中,起到不花钱,不投入,而把更多人的意志行为诱导到为实现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目标的努力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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