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22岁,去年结婚,现已怀孕9个月,在向公司请产假时被告知,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公司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时方给产假,王某达不到公司规定条件,因此只能请病假。王某就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王某有依法享受产假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王某虽然不属于晚育范围,但属于合法生产,应该给予90天的产假;公司制度中的错误规定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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