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休产假期间,单位没有支付其工资。就此严某与单位发生纠纷,严某认为单位应发给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已经为其申报了生育津贴,社保中心负责直接向严某发放,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获得?
法律人士认为,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