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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 专家激辩

2010-08-27 16:29来源:国际金融报字号:小

  编者按:

  近日,对于我国是否该开征遗产税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的起因来自美国,美国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这就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国富人只要在今年去世,就能让自己的继承人免缴税率高达45%的重税。但这样的好日子或许快到头了,如果美国国会不采取行动,2011年遗产税将会重新开征。最高税率将跃升至55%,而且免征额也将从每人35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受其潜在影响的纳税人是原先的8倍之多。

  针对遗产税问题,各种议论纷至沓来,我国有无必要征收遗产税,何时开征,开征后又会产生何种影响,遗产税制度到底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药还是经济发展的双刃剑?

  【名词解释】

  遗产税: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就其所有遗产课征的一种税,也叫“死亡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者的财产,课税环节在财产转移时,是一种财产转移税。遗产税开征后,财产所有人为减轻死后的遗产纳税负担,会在生前将若干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待其死亡后并无多少遗产可供征税,从而将遗产税完全架空。这是一种明显的避税行为,为此各个国家大都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课征赠与税,或将两税合称为遗产与赠与税,以对受赠人的受赠财产的价额征税。

  必要性

  切勿操之过急

  根据某调查网所作的一份关于是否开征富人遗产税的调查显示,11203名受调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有34.03%的受调查者认为目前适合开征,有17.51%的人表示不清楚。对此,诸位专家也发表了各自意见

  宋颂兴:谈到遗产税需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是应不应该收税,另外目前符不符合收税条件。只有这两方面都满足条件才能征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社会公平、公正方面来看,是应该收的。

  但是,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财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集中在国家手里,老百姓手里的财富较少且平均。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是财富集中度并不高,且稳定性不够好。

  如果在财富集中初期,也就是现在征收遗产税的话,会加剧财富的不稳定性,导致一些资金外流、财富的转移、影响投资等。所以,不能急于一时,等社会财富的集中度更高、稳定性更强时再征收。

  严义明:从完善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开征遗产税,尤其是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做一个假设,如果富人不征收遗产税,那么社会财富就得不到重新且公正的分配,社会资金也不能完全进行流动,这样并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社会公平正义则更难实现。但客观来说,除了目前社会上较为关注的“富二代”等群体外,绝大多数财富聚集者还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取财富的,这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崔新生:非常有必要开征。首先,近年来,正是富人手中的资金过多,造成了社会的游资,并进入楼市、股市等市场中进行大肆炒作;其次是大家讳莫如深的一个话题,诸多富豪在创业之初都是一种原罪式的致富方式,他们也希望借此重新“洗牌”,以期对社会作出真正的贡献。同时,就公众角度来说,其只有多做慈善、多纳税,才会被社会大众真正接受。

  如何征

  征点宜宽宜高

  是否应开征遗产税其实早已是一个伪命题,惟一的问题是起征点与税率、征税的决心和手段的完善。要避免富人的遗产税一分钱没征到,倒误伤了穷人。如果将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1000万元以上,毫不避讳地直面富人遗产征税,还会有“近半受访者不赞成目前开征富人遗产税”吗?

  陈剑平:遗产税,尤其是“富人遗产税”本身在概念上还不严谨,遗产税的征收要有一个确定的起征点,才是一个务实的方法。关于这一点,我觉得还是放宽一点放高一点好,这样可以更有利于遗产税征收的良性循环。

  严义明:虽然国外有开征遗产税的先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何时开征还是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如果公众基本做到了纳税方面的个人申报,财政预决算做到透明且为公众所信任,那么这时才是遗产税开征的良好时机。而由于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对财富的感觉不一样,具体的起征点、税率等标准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酌情考虑。不过,遗产税早晚都要开征。

  崔新生:事实上开征是一个渐进式过程,时间太早或者税率太低都不能起到预期作用,而税率太高则不被人接受。总之,国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及相关的法律条文,综合考量最终的结果。但现在,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做的事情是,如何才能让财富更具“安全感”,让游资“有处可去”,以避免游资恶炒楼市和股市。

  宋颂兴:建议早期的起征点要高一点,因为现在的情况还比较复杂,在大城市的一套商品房都价值百万元,如果按这样的标准征税的话,人人都成了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而未来的征收对象,主要还是一些金融性和生产性资产,不能把生活资产如基本住房之类的都归为遗产税的征收内容,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还是不太合适的。

  困难

  恐现“转移一族”

  “富二代”奢侈之风与炫富之风盛行,巨大贫富差距的累积代际转移,堵塞了正常的阶层上升通道,倒逼穷人仇富心理越来越浓。其实,开征遗产税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民间呼吁了很多年,立法层面却始终不见动静。的确,征收遗产税说起来容易,但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严义明:首先,人和资金都是可以流动的。一旦有遗产税方面的消息传出,人往往都会寻求“避税港”,资金则会流动到更安全的领域。一旦如此,相关部门又需要考虑相应的对策。其次,我国相关制度不健全。再次,纳税人对相关部门所收的税收用途存在质疑。这其实也在间接督促国家相关部门使财政预决算制度更公开、更透明。

  孙立坚:第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如在征收个人遗产税上,存在把个人财产转移到企业财产上的问题。所以说产权界定一定要明晰,否则征税的效果就会很弱,产生大规模避税、打擦边球的情况。第二,管理效率有待提高。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来增加收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消费的安全感和诚信感,使富人自愿把财富拿出来消费和投资,让他们通过消费使财富流入到为他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低收入者手中,这是一种良性循环。但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及管理效率会存在很多问题,这非常令人担心。第三,后续的一系列服务制度配套都要跟进,否则遗产税出了,但征税效率还是很低,会出现大部分富人都以企业的形态把个人财富转移给后代、或大量资金外流、大量移民等现象。

  宋颂兴:首先,现在征收遗产税的话,不利于资产稳定性。其次,目前的制度还不足以保证财产税实施的公正公平,在财产的分级转移上都缺乏制度的保证,很多情况都没有办法纳入一个统计和监督的过程,这会导致很多财产的转移变得不公开,反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这需要很严格的制度来保证实施,包括金融资产及银行的实名制、现金的管理制度等,否则的话不仅征收存在很多漏洞,而且会加剧经济的混乱。再次,要提高整体公民的素质,使得拥有很多财富的人自愿捐出部分财产或者被征收遗产税。

  崔新生:除很多表层的困难之外,真正的困惑其实还是来自目前社会上财富的“泡沫化”,即无法确定现在的财富是虚拟的还是真实的,这就直接造成了遗产税的不确定性和没有遗产税征收上的操作标杆。

  陈剑平:目前我国财富统计还比较混乱,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无法保证遗产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转移等。与此同时,人们在观念上还无法接受,人们早已习惯了子承父业的遗产继承方式。另外,还应考虑地区差异。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为了规避遗产税,会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或者汇入国外银行账户的话就没法征收,所以征收制度还需改进。

  影响

  填平贫富“鸿沟”

  “股神”巴菲特和美国首富比尔·盖茨近日联手掀起了一股慈善风暴,游说全球亿万富豪们在生前或死后捐出半数财富支持慈善。美国已有40名富豪群起响应,但中国富豪新贵却鲜有回应。上述调查还显示,52.6%的受调查者认为,美国富豪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与征收遗产税相关。

  孙立坚: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富人们做慈善的积极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其实是给富人两种选择,一种是让国家通过征税的方式把一部分财产用于国家建设,另一种情况就是个人以慈善家的身份捐出一部分财产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发展中。

  事实证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后者,所以也是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意义。同时,征收遗产税能够缩小贫富差距。此外,对于改善“寄生虫”、“富二代”这类的生活方式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严义明:首先,会增加“富二代”等移民潮的发生,这是社会层面上的现象。其次,这个举措将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并尽可能地防止不劳而获。另外,社会财富聚集者可能会为避免遗产税带来的收益减少,通过信托公司等提前转移财富。

  陈剑平:这其实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征收遗产税可以把聚集在一些人手中的大量财富通过征税的方式重新分配,有助于消除目前比较大的贫富差距。

  但从负面因素上看,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资金外流。另外,如果遗产税税率过高,会减少人们的储蓄,甚至也不利于投资。

  崔新生:一旦开征,并不会对收入分配改革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这很“政策化”,并未完全触及到收入分配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和实质问题。同样的原因,对房价的影响也有限。

  宋颂兴:应该有一个逐步演变过程,比如初期征收起点比较高、税率比较合适,那么将有效防止财产的过度集中,有利于社会的公开、公平。但现在,这仅限于假设层面。

  他山之石

  看国外如何征

  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74个。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时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目前最高的是48%,但会逐步降低,到2009年约为45%。到了2010年,遗产税便会取消,但到了2011年便会恢复遗产税,届时遗产税更高达55%。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目前的遗产税率是40%。

  德国: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到50%不等。

  本期嘉宾

  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 崔新生

  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 宋颂兴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孙立坚

  上海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陈剑平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严义明(作者:本报记者 黄烨 实习生 史燕君)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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