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骗子巧妙周旋于两大公司之间,私吞了供货方价值百万元的货物。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日化公司支付超市货款60余万元。
去年,昆山一家大型超市即将开业,采购部的王经理打电话给某日化公司,要求购进一批宝洁系列产品,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出几天,一个自称是日化公司业务员的熊某,带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王经理洽谈采购的事。9月3日,超市把第一笔50万元的货款打入熊指定的账户,很快就有人送来了一套玉兰油的展示柜作为赠品。几天后,超市又汇入了58万元,但此后却迟迟不见货到,也无法联系到熊。于是超市直接找到这家日化公司,要求他们尽快送货。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日化公司称这批货早就被昆山超市的采购员熊某提走,已钱货两讫。王经理这才发现上当,立即报警。
由于熊某一直下落不明,为挽回损失,超市把日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款。在法庭上,超市拿出当时与熊某签订的购销合同和电汇凭证,认为买卖合同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既然货款也已支付,对方就要把货送到,否则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日化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双方没有直接接触过,超市是通过熊与该公司联系。熊以超市的名义购货,日化公司根据与熊的约定将货给了他,至于熊是否将货发给超市,与他们没有关系,所以不同意超市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超市提供的购销合同上所盖的印章是伪造的。但是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超市和日化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实际是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造成了双方货款、货物的损失,在熊被抓获并追赃、退赃成功之前,相应损失应先行由责任方承担。由于日化公司不能提供部分货物的提货单,法院只能认定这部分货物未被提走,因此这部分的货款日化公司应返还超市。至于其他货款,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由双方各半承担。据此,法院判令日化公司支付超市货款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