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日前,《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正式印发。(《南方日报》6月29日)
据了解,广东江门市将推行的廉政公积金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如个人没有发生违纪,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不过,新闻只告诉我们不同级别的干部交纳廉政公积金的标准,却没有告诉我们财政出资的标准,只说“按照缴存规定,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
有论者说,廉政公积金制度体现一种经济防腐治腐的思维,相较于以往的道德说教,无疑更加务实和人性化。一是增加了公务员的腐败机会成本;二是解决了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经济激励的缺失问题,变“马后炮”式的事后惩戒为事前的激励与约束。
这并不表明廉政公积金制度毫无缺陷。从资金来源看,公务员拿自己的部分薪金来抵押,纳税人再补贴一些资金来激励,并实行互相捆绑。问题是,公务员保持廉洁从政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他们也已经依法享受了公务员应有的待遇,怎么能让纳税人再出一笔钱来购买廉洁呢?从法治的角度看,公务员保持廉洁不需要奖励,而只应该对不廉洁者进行惩罚。难道我们会对不犯法的全体公民发奖金吗?
从实践上看,廉政公积金制度也未必就能买来公务员廉洁。既然试图通过经济手段来防止腐败,也就应该从利益的角度来剖析问题。如果廉政公积金的数额过小,就可能不足以抵冲腐败的诱惑力;如果廉政公积金的数额过大,则个人缴纳数过大固然有难度,财政补贴太多也会难以承担。即以目前的标准看,厅级干部缴存标准1600元/月,一年近2万元,如果财政同比例出资,则一年的廉政公积金为4万元,当一个腐败的交通厅长动辄受贿几百、上千万元时,4万元的砝码显然太轻,何况他们还有着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对于大多数本来就不可能或不打算搞腐败的公务员来说,廉政公积金的全部意义只是多了一份数目可观的福利补贴。
负责起草《办法》的相关人士表示,“(廉政公积金)作为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的一种经济奖惩机制,在全省可以说是一大创新举措”。而受访市民则认为,“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的‘高薪养廉’吧?”“每年硬性淘汰3%的公务员,比什么廉政都好”。
我觉得,诸如此类不太靠谱的廉政措施频频出台,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它们都是由官员自己制定的,趋利避害在所难免。江门市廉政公积金制度能不能预防腐败还说不定,却可以动用公共财政为公务员们增加福利,这其实含有权力自肥的因素。如果真的希望探索预防腐败,为什么不推行世界公认的成功经验,实行财政支出公开和官员财产公开两个阳光法案?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殷国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