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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生育保险补贴条件及发放情况

2010-06-30 08:30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2010年生育保险补贴情况

  一、享受生育保险补贴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0年发放生育保险补贴情况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过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婚晚育15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个7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底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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