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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税收新政落地

2016-03-25 13:59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字号:小

  4月8日起跨境电商个人交易每次限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

  财政部24日晚连发三个通知表示,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这表明,传闻B2C(商对客)进口跨境电商,以及海淘相关的税收政策已经落地。

  但多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这个通知中,未来进口B2C类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问题并未落实,这也是关乎行业生死的命门。

  财政部在通知中指出,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如按照货物管理,跨境电商需要拿到多部门提供的进口许可证,包括:分管进口配额的商务部、分管食品安全的食药监总局,以及分管品类的质检总局。而消费者作为直接进口主体,根本不具备办理相关许可的条件。

  目前,据本报记者了解,商务部已经明确表示,关于配额的部分将会放开,但其他两类还在商谈之中。

  《第一财经日报》本周二见报稿《跨境电商新政疑云》已经报道,新政策变革的重点,简要地说,是从过去鼓励所有类型的跨境电商,转变为鼓励跨境出口电商和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较大的B2B模式跨境电商;同时限制跨境进口B2C模式,也即保税+行邮方式的个人消费品跨境进口电商。中国消费者较为熟悉的京东、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就是后者的典型代表。

  接近决策层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不论细节如何实施,未来降低关税和提高行邮税,减少灰色地带的盈利空间,引导跨境B2B,都是一个大趋势。

  关税方面,财政部在通知中指出,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财政部同时表示,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政策重点影响的,是限制消费者单次及年度交易额。而调整的,主要是超过2000元金额的轻奢商品,将加大征税额度,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这些调整,正是进口电商前期最为担心的。

  “我们现在每天都在开会,为可能发生的新政调整技术端口。”某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商人士说,“一些平台每天都在大促,尤其是单件超过2000元的轻奢货品,赶紧得去库存。”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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