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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嗓子五年三涉违规营销 回应酒为赠品

2016-03-15 16:45来源:中国经济网字号:小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金嗓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嗓子”)的一款老土司元春酒涉嫌违规宣传。据悉,该款产品并无保健品批号,却公然宣传益气、养血、助阳、滋阴等功效。

  对于上述媒体曝光的问题,3月14日,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金嗓子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款产品市场流通量很小,我们只是作为给经销商的赠品。而且,这款产品已在几年前停产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金嗓子首次因为涉嫌违规营销遭媒体曝光。2011年,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双打”专项行动中,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的金嗓子喉片被查出涉嫌假冒专利。2013年,金嗓子公司被曝其金嗓子润喉糖涉嫌违规宣传,标榜可祛烟毒、可增强咽喉细胞活力,提高机体免疫力等功效。

  老土司元春酒无蓝帽子宣传功效

  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报道,根据记者3月9日的调查,金嗓子官方商城中将“老土司元春酒”“乳鸽桂圆酒”归在保健品一栏下面。

  并且,其对“老土司元春酒”的介绍为:“老土司元春酒是根据中国传统医药和壮族土司秘方,药食共用的原理精心研制的,配方中各原料药性不同,功效也各有所专。分别有益气、养血、助阳、滋阴等。而人体也有气虚、血虚、阳虚、阴虚等不同病状,天生体质特征亦各不相同,所以,老土司元春酒的进补之道就是:虚则补之、实则泻之、寒则热之、热则寒之。既享杯中之乐,又可强身祛病。”

  对此,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所谓保健酒的行政身份可以有三种:一是OTC、二是保健食品(俗称蓝帽子)、三是普通食品。对于OTC和保健食品可以宣传获批的疗效或功能,但不能超出审批范围宣传。“比如,经药监局审批后,药品可以宣传疗效,保健食品可以宣传功能,普通食品则是不能宣传疗效和功能的。”

  “新《广告法》首次提及到保健食品,属于保健食品身份的保健酒,可以按照其获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的内容去宣传,不是OTC,也不是保健食品这类"保健酒"则是不能肆意宣传的。” 王大宏表示,如果商家在白酒的外包装、标签上有保健功能的宣称,则涉嫌违法。

  《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CFDA官网查询,上述两款被金嗓子归类在“保健品”下面的白酒并无蓝帽子标志。

  金嗓子润喉糖涉嫌违规宣传

  2013年8月,据《北京晨报》报道称,记者在京东商城、1号店等网站搜索“润喉糖”,出现的产品名称五花八门,有些直接叫润喉糖,有些则标注着好爽糖、含片、喉爽。记者走访超市和药店发现,润喉糖类产品都有销售,它们的包装上通常都很“干净”,没有任何表明功效的宣传语。然而,当记者登录这些产品生产企业的官方网站,情况却大不一样。

  金嗓子喉宝都乐含片的功效宣称不亚于它的同门兄弟金嗓子喉片,该产品京东商城页面上提到该产品 “具有口腔、咽喉、牙齿保健功能的国家级新型食品”,甚至直接标称“主要功效”,称其可祛烟毒、可增强咽喉细胞活力,提高机体免疫力。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润喉糖在成分上和一般的糖果有所不同,往往加入罗汉果、胖大海之类的中药成分,也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成分”,润喉糖产品宣传功效时才显得“腰杆挺直”。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只有保健食品才允许有涉及功效的宣传,普通食品不可宣传功效。但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润喉糖产品没有一个包装上标有代表其身份是保健食品的“小蓝帽”标识,只有普通食品的“QS”认证标识。

  我国《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而润喉糖身为食品却自称保健品,甚至宣传对疾病有治疗功效,不仅已涉嫌违法,对消费者也造成了极大的误导,甚至可能使其贻误病情。

  不过,广西金嗓子集团一经销商表示,金嗓子喉宝都乐含片虽然属于食品,但食品允许进药店销售,该公司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宝都乐含片包装不同,因而不太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金嗓子喉片涉嫌假冒专利

  据《江苏商报》报道,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11月5日开展的“双打”专项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共检查了87456件产品和248758件商品,涉嫌侵权或假冒的专利360件,立案190件,结案107件。其中,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的金嗓子喉片,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心相印”薰衣草盒装面巾纸等均被查出涉嫌假冒专利。

  据了解,此次“双打”专项行动将延期到6月底,省知识产局将继续以我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等六大新兴产业以及我省纺织服装、轻工、建材、冶金四大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查处领域;以商品生产聚集地,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品销售集散地和侵权违法行为多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六大新兴产业以及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家用电器、食品、药品、医疗机械、汽车配件、手机、大宗出口商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主动查处力度,坚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整治行动相结合,坚决遏制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据介绍,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曾陷入代言人广告纠纷

  2015年7月,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金嗓子的历史可追溯至1956年,其全资子公司广西金嗓子前身为柳州市糖果二厂。2014年9月,金嗓子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重组后的金嗓子间接持有广西金嗓子和集团在中国其他运营公司的所有股份。

  作为1994年金嗓子推出的旗舰产品,金嗓子喉片是金嗓子名副其实的“赚钱利器”,销售额占公司营收90%以上,2012年至2014年分别占比92.4%、92.4%和90.6%,销量分别为1.28亿盒、1.21亿盒和1.27亿盒。

  作为本土咽喉片制造商,金嗓子与巴西球星罗纳尔多(即“大罗”)和卡卡的广告联姻曾吸引市场眼球。2007年,金嗓子与卡卡签约,从招股书中可得知,2012年至2014年金嗓子共向卡卡支付代言费约1430万元。而事实上,在卡卡代言金嗓子之前,出现在金嗓子广告中的球星实则为罗纳尔多。

  2003年罗纳尔多成为金嗓子代言人,随后其为金嗓子拍摄的广告在央视等多个电视台开始播出。但4年后的2007年1月,却有媒体报道称罗纳尔多将起诉金嗓子,索赔1000万欧元。原因是金嗓子发布的罗纳尔多代言产品广告没有得到其本人同意,罗纳尔多也没有和金嗓子集团签订任何合同。

  在罗纳尔多当时对媒体讲述的版本中,其只承认应邀参加了一次简短的冷餐会并拍摄了一些和金嗓子公司高层相聚照片,但并不知道金嗓子公司将把这些照片用在产品的宣传广告中。

  但这一说法遭到了金嗓子方面的否认,其当时在官网上发出声明称金嗓子方面和罗纳尔多签有产品形象代言人的授权协议书,公司每年都通过罗纳尔多在中国的指定商务推广公司的负责人,向罗纳尔多表示继续合作的意向,并按协议约定向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随后,在2007年8月金嗓子宣布卡卡正式出任公司未来形象代言人,其与罗纳尔多的这场代言“罗生门”也不了了之。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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