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以P2P名义开展的业务在“信息中介”之外出现了另一种模式:“资金运作”式网络借贷。“资金运作”式网络借贷正是P2P崩溃的恶之花。
对P2P乱象进行反思的过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工具,互联网只是努力把金融换个玩法。但这只是反思的开始,当我们面对开放自由的互联网试图驾驭理性谨慎的金融,在没有找到合适的监管模式时,互联网金融必定走向混乱,过去十年P2P的发展正是展示了这样一幅图景。
P2P,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点对点的借款活动,该模式起源于英国Zopa网站,2007年进入中国,迅猛发展,也迅速崩溃。外在表现就是P2P运行方式的异化。
如若追本溯源,P2P应当是这样的:某商业机构设立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该平台信息,称之为P2P平台上线。其功能是,有借款需求的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信息,而拥有资金并且有投资/出借意愿的人通过浏览这些信息,挑选出中意的目标个体,然后由双方商洽并提供借款,最后按照约定收回本金及利息。这个过程中,P2P平台不允许参与资金流转。
可见,P2P本身并不具备民间借贷功能,而仅是民间借贷的居间者而已,作为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者,P2P平台本可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训”之下,众多P2P“华丽转身”。
P2P变异的核心是直接参与资金流转,至此,以P2P名义开展的业务在“信息中介”之外出现了另一种模式:“资金运作”式网络借贷。“资金运作”式网络借贷正是P2P崩溃的恶之花,该模式下,运营P2P网站平台的商业机构一方面吸引借款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并进一步演化为自己发布信息为自身的商业项目融资),另一方面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手段招揽投资者前来出借资金;出借人的资金先流入P2P平台控制之下的自有账户,汇集成一个资金池,然后由平台从资金池中调拨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这种模式下的P2P运营机构就彻底变身为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的监管本身十分困难,互联网更是将其放大,它使得出借人遍布各地,帮助不法的P2P运营者以更低成本借得更多资金,一旦跑路,出借人的维权又更加困难,e租宝便是典型。
当前,P2P的异化不可避免,这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
互联网不应当是一个法外之地,但P2P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2011年9月16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指出“目前该种借贷模式明显处于脱法状态”,尽管改革创新允许一定程度的试错,但若任其发展,P2P的脱法对社会金融体系而言将是灾难性的。而这种制度缺失,又进一步激发P2P环境下的人性之恶。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诚信度并不高,面对暴富的诱惑,良心道德更是置之脑后,更遑论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情形。当P2P运营者开始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时,无法实现的高利承诺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这类P2P从没打算归还本息,以一个看似“高大上”的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被其当作纯利润,这才有了P2P平台山东鑫利源公司嚣张的跑路公告——“有本事来抓我啊”!与此对应的是广大民众淡漠的风险意识与贪婪的博利心态。P2P平台中出现的民间借贷并崩盘的情形,其行为过程与若干年来的线下高利贷资金链断裂并无不同,只不过换上了互联网的面具而已。然而,面对以高回报为核心的天花乱坠的投资故事,老百姓屡屡陷入投资/借贷困境,看起来这真是一个难以开解的社会谜团。
乱象之下,P2P应当缓行。
首要的任务是正本清源,让P2P回到信息平台的功能上来,强化其小微金融的居间者身份。如果在金融业并不发达的我国,仍然试图借助P2P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运作,那么必须以量价管控为监管核心。所谓“量”,指对P2P平台涉及资金总量与每单业务涉及资金量进行限制,回归小额借贷之本源。所谓“价”,指资金的价格——收益回报,事实上也就是利息,当其超出某一行业社会平均利润率时,我们应有理由相信这种集资产品是存在问题的并立法阻止其推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认可这种高利率的合法性,否则只会助长民众的投机心态,并致恶性循环。
在没有完成系统的反思,没有找到合适的监管模式并建立相对完备的行为规范之前,请放慢P2P的发展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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