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就像自由与规则,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内生性矛盾,任何行业和领域都是如此,包括互联网金融。
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满足了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的群体对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网络的便捷性又解决了部分人群理财服务的可获得性问题。从一开始,高层就多次发言表示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列入“十三五”规划。
在两三年时间内,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但全年问题平台就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
正是考虑到行业的创新总是走在法律法规之前,所以一开始,监管层并没有过多阻碍这一行业发展。经历几年的野蛮生长之后,以P2P网贷行业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无论从行业的规模和行业出现的乱象来看,都到了需要重新定位、梳理、摸底和规范发展的时候。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2月28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今年一开年,又传出全国各地整顿互联网金融,有些地方相继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的消息。
不管是北京直接叫停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准入,还是上海暂停互联网金融类公司注册,以及重庆对P2P平台严格予以控制,深圳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这些措施,并非只针对互联网金融本身,而是包括线上、线下,财富管理与互联网理财、P2P借贷在内的所有泛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借着互联网概念和金融创新名义,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企业纷纷介入金融服务行业,而一些资产管理和财富顾问公司,也利用互联网平台,不断突破监管底线向公众兜售产品,扰乱金融秩序。这种跨行业和定位不清的现状,给监管带来难度和空白地带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不少损失。去年底以e租宝、大大集团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被查,就是乱象背后的缩影。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其低门槛和对投资者识别的不严格,从保护投资者角度,P2P行业急需规范已成共识,但如何监管又颇具争议。如果按照上述银监会牵头的《办法》划定的网贷行业12条“红线”一刀切,近90%的网贷平台都面临整改,甚至大部分要关门歇业。
如果把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并按照这一定位来监管,做法是很容易的,但这种一刀切的规范只重视了形式的合规性,而没有考虑经营业务、面对人群等方面的实质性风险的统一。
而且,这一定位跟实际也是存在差距的。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所说,在P2P乱象中,除了规范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不能有“资金池”之外,还要考虑拆标、托管、发行债券、资金错配等问题。现在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账户,但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这是一个很大的技术障碍;份额化的P2P标的又类似发行债券的行为,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公募发行的规则;在互联网理财中,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投资集权又属于证券。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明确其金融工具的属性,还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如何拓展原有金融品种定义,实行功能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创新监管体制,是个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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