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提出了未来五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路线图和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建设方案》的亮点很多,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明晰各级政府和企业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并提出要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建设方案》虽然现在只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但却是在7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和公开迫在眉睫。”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建设方案》提出要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具体而言,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环保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对此,前述环保部官员解释,所谓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并非将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都上收至中央政府,而是将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中的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给中央政府。
该官员解释,过去这部分事权由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责,中央财政进行很少的补贴。未来这部分支出责任将由中央财政进行承担,而不再由地方财政代为履行。“在具体操作上,环境质量国控点的监测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去运行和管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未来环境质量地控点的监测事权同样可考虑上收至中央。
不同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将适度上移,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要下移。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有14920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937家、废气企业3268家、污水处理厂378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52家、重金属企业3432家、危险废物企业1443家。
“重点污染源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性监测,环保部门主要承担对其监督性监测的责任。”前述环保部官员解释,在操作层面,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都在地方,具体在各级地方政府怎么分工和承担,并未有统一规定。
该官员解释,从各地情况来看,大体上是电厂一类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其余国控重点污染源由属地的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性监测。
此外,国务院强调,应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建设方案》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国务院提出,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这一机制的建立并不容易,不仅涉及到环保部门纵向环境监测数据的集成共享,还涉及到与环保相关的横向环境监测数据的集成共享。”前述环保部官员分析,在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发布上,目前是每个季度发布一次。
国务院要求,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我们还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尚未确定明确的时间表。”前述环保部官员解释,理想的状况是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相关生态环境数据都可以在一个平台上看到。
对此,常纪文建议,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应尽快建成,最迟不应超过2020年。
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在江苏、山东、广东、浙江、河北等地已经引入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从事公益性和监督性监测等业务。
前述地方环保官员指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非常必要,既要严格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第三方采购机制,还要明确第三方监测绩效的评价与奖惩机制。
目前,环保部已经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技术判定细则》,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预计这两份文件将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