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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开历史倒车:合伙人有违现代法制

2014-03-15 11:00来源:百度百家字号:小

  直白点说,阿里所谓的“合伙人制度”,就是取消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制衡、取消董事会代表大小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问责。这,只不过是“终身制”的另一种表述罢了。正经意义上的“合伙人”,是怎么回事?合伙人,是一个很重的法律用词——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换言之,若要发生赔付的话,作为合伙人的当事人,得赔上身家性命。这个制度安排的含义是,要求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当事人,其事前的行为举止必须足够的谨慎持重。故而“合伙人”常见于律师、会计师之类的行当。

  从机构的产权设计来看,“合伙人”与“股份制”,是格格不入的。股份制股份制,核心的意思,就是责任到股份为止,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合伙人,头一条,就是责任是无限承当。于是,律师行没法降低要求变成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也不会强制某个股东要伟大崇高到承担无限责任。那么,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果真如“合伙人”的法律本意,是承担无限责任吗?果真是,这些占有一点点小股份的管理层,如此崇高伟大到愿意对整个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更令人哑然失笑的是,这个所谓的“合伙人制度”,非但没有一丝一毫对小股东承当无限责任的允诺在里头,反而是给自己加上了一个董事会由他们控制的特权,完全剥夺了小股东经由董事会对这些“合伙人”进行监督制衡的权利。在英美的上市公司制度安排中,核心的一条、重大的一条,就是董事会可以代表股东,随时裁撤管理层、尤其是裁撤CEO。

  为什么董事会保留随时裁撤CEO的权力如此要紧?往根子里说,往透澈里说,这是对人性的制衡。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伟大的心理学家卡尼曼老师这样告诉我们,当这些高高在上的CEO们面对非常不好的选项时,他们会“绝望地去赌一下,接受会使事情更糟的高几率,以交换一个能减少大的损失的微小希望”,“因为失败很难以接受,输家常在胜负已定之后,仍做困兽之斗,不肯面对现实”,其结果是,“这种冒险,通常使本来可以处理的失败变成不可处理的灾难”。这导致了“很多人类不幸的情境”,卡老师罕见地用语很重。

  这,就是在公司由盛转衰时,英美董事会将裁撤CEO作为保留动作的根源所在——应对危机,首要的,是要取消当值CEO做困兽之斗的冒险权力。这是对各位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财产保全;同时给予了新任CEO推倒重来的选择空间。如若阿里式的合伙人制度成立,那么它就完整取消了董事会裁撤CEO的权力,将全体股东的权益置于一种系统性的风险之中、置于随时会被“孤注一掷”的风险之中。

  更高一层看,这个合伙人制度如若被证券市场接受,它将意味着,那个已经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终身制,正堂而皇之地还魂在现代法治之下,而无论这个还魂做了多么光彩夺目的打扮。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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