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资讯 > 广告服务 > 正文

数字音乐模式存议 VC/PE并购退出成主流

2013-07-01 08:38来源:经济参考报字号:小

    投中集团26日研报称,数字音乐盈利模式有待开拓,并购将成行业主流退出方式。

    根据统计显示,2002年至今,国内数字音乐领域共披露15起VC/PE融资案例,累计融资规模1亿美元,平均单笔融资规模为670万美元。

    从IPO退出情况来看,目前国内仅电信运营服务商A8电媒音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登陆港交所,背后投资机构IDG资本、英特尔投资、集富亚洲分获14.48倍、0.2倍、0.2倍账面退出回报。

    研报称,由于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性,预计未来更多数字音乐增值服务企业通过IPO渠道退出将十分艰难,如在细分领域做大能够被大型企业收购,VC/PE机构择机并购退出将成为行业主流退出方式。

    投中集团分析师万格认为,国内数字音乐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VC/PE机构需谨慎看待:

    首先,版权保护法缺失。我国《著作权法》是国内唯一一部版权保护法,本来就对音乐版权保护细则方面较为薄弱,在2012年3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关于音乐版权中提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同时提到“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该草案提出后引起众多音乐人的坚决反对,至今暂未获通过。

    其次,国内无论是在线用户还是移动互联网用户,付费意识薄弱。一个新音乐网站或移动端产品推出后,必将首先采取免费模式吸引用户,一旦用户积累到一定人气后,后期通过增值服务等推动收费业务通常较为艰难,并且由于盗版和免费网站风行,很容易用户流失,因此绝大部分数字音乐增值服务商仍然通过流量换广告的模式获得微利营收。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是摆在VC/PE机构面前的最大问题。

    再次,价值链利益分配不够合理。国内音乐人及唱片公司作为原创音乐的内容提供商,无法在音乐产业链中获取合理的收入分配,却被因拥有强大客户群体的电信运营商分走近九成收入,导致国内音乐人创作动力不足,上游好音乐的缺失是国内数字音乐发展缓慢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责任编辑:羽篪)
转载声明:谋思网转载此文的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表明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请读者自行甄别,以防风险。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