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是全美国第一个开始对娱乐法进行研究的法学院,至今已有40余年,它甚至还办有《娱乐法评论》(UCLA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如今,美国很多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都有娱乐法这门课,且多为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列的一门课程,甚至教授娱乐法的老师通常也教授知识产权法,因此,一般意义上说,它属于知识产权法。
但由于娱乐法的实践通常也涉及雇佣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破产法、证券法、税法、保险法,甚至刑法、国际私法,如娱乐法领域的从业人员可能需要撰写合同、协商或者调解,有时还可能会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因此,从各校的娱乐法课程介绍来看,其内容涵盖面极宽。可以说,娱乐法是一个集合所有传统法学并专注于娱乐产业发展所形成的一个新课程。
随着美国对娱乐法研究的进一步重视,如今,娱乐法在很多大学的法学院已经不仅仅是一门课程,而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或者一个项目。如UCLA的LLM学位就有特别针对娱乐及媒体的知识产权法方向;位于纳什维尔的美国Blemont(有人译为标榜)大学有专门的娱乐法培训项目。这些项目的开展,使得学生对于娱乐法的学习不再是短时间就可完成的各种知识的简单组合,而是以从业为目的,在较长时间内专注学习娱乐法的所有部分,最终形成对娱乐法系统化且有一定深度的认识,甚至培养一定的实践能力。
如Blemont大学对于完成娱乐法方向的学习分四个部分的要求,基础要求是学生必须学过合同与销售、商业沟通、知识产权、客户访问、咨询及沟通的课程,并且平均绩点至少为3.0;要求二,学生必须完成合同及商业计划的起草撰写、娱乐法课程学习、娱乐法实习、国际商业贸易、谈判等课程的学习;要求三,学生还必须在下列课程中至少选修六个学分的课程:版权法、商标法、音乐产业法、媒体法、影片融资交易、电影与电视法、信息法、体育法、联邦收入所得税法、雇佣法、安全交易法、债权债务法等;要求四,写一篇与上述课程有关的小论文。
遍及全国的娱乐法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娱乐法研究的深入发展。但更为重要的是,正是由于娱乐法的出现回应了娱乐产业发展的需要,二者的相互呼应成就了美国极具竞争力的娱乐产业乃至版权产业。根据2012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的研究报告(Copyright+ Creativity = Jobs and Economic Growth),版权产业占GDP比率及就业比率世界平均值为5.4%及5.9%,而美国则高达11.10%及8.19%,居世界第一。更直接的,可以从娱乐法研究的最新排名及其所属地域的相关产业状况上得到映证,如着名的业界杂志《好莱坞报道》(Hollywood Reporter )于2012年7月评出美国在娱乐法研究上排名前十的法学院 ,仅加州地区上榜的就有6个,纳什维尔这个不为中国人熟知的地方也有一个学校上榜。
众所周知,加州是美国娱乐业的重要基地,好莱坞更是集中了美国娱乐产业的精华,加州有6个大学上榜无疑反映了娱乐法教学与娱乐产业的良性互动。范德比尔特(Vanderbilt)大学法学院是美国娱乐法研究十大法学院之中唯一一个不够出名且地处内陆州的大学,与前文提到的Blemont大学一样,都位于靠对音乐版权的有力保护而成为美国音乐之乡的纳什维尔。但是,这些大学积极关注本土产业特点,以娱乐法研究为着眼点,既进一步促进了本地以音乐版权为基础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又提高了自己学校的影响力。
近来年,随着我们对版权产业之于发展国民经济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我国的版权产业、文化产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到各地的“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也都对未来版权产业发展提出了目标,但是,如何实现这些美好的设想与规划呢?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研究能否真正成为版权产业的重要促进力量呢?不可否认,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再到现在,至少教学与研究机构有了蓬勃发展,但是,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到底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体系,还是否应当开发、如何开发更具应用性的其他课程,仍然是一个需要知识产权法学教育者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