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以及有利于经营的环境,吸引着大批公司来中国进行重大研发活动的投资。这些公司中,不乏来自美国和欧洲的公司。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制药硅谷”为例,来自世界各大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公司,如葛兰素史克、阿斯利康、罗氏和辉瑞都在这里设立了办事处和研发机构。在“制药硅谷”中,也有许多协议建立的研究组织,如无锡应用技术和尚华医药也设立了其办事处和实验室。本文将重点介绍在研发外包关系中,中国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研发外包关系通常以两种模式呈现:企业受制模式或合伙开发模式。在企业受制模式中,委托公司通常希望与外包公司建立长期关系,因而投入大量资源以确保这种关系的稳定。这种情况下,委托公司希望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技术或其他资产拥有更大的控制权。许多时候,此类控制最终转化为对外包公司的收购或在外包公司所在地设立研发子公司。
在合伙开发模式中,委托公司通常期望借助外包公司专业人员独有的一些专业知识或技能,但他们往往把临散任务交给外包公司。外包公司仍然是独立的实体,依据特定的外包关系,对技术和其他资产保留着控制权。
从早期协商到设立合同,从持续此种关系到合同终止,知识产权可能存在于外包关系的所有阶段。对于中国专利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境外提交任何专利申请之前,都应首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或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得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以避免丧失中国境内的专利权。
如果未能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保密审查,而在中国境外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之后获得的中国专利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当发明人是在美国工作的中国公民时,申请人应当取得美国的许可,然后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对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些公司在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的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将PCT专利申请进入到美国国家阶段。
研发外包关系通常涉及委托公司向外包公司转让一些技术。当委托公司所在地为美国时,不论是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或出口管理条例,都将适用美国政府对技术出口的管制规定。通常情况下,美国出口管制审查是依据可适用条例进行审核,以确定该领域的外包技术是否需要许可。同样,中国也有出口管制规定,认真了解中国出口管制规定,并遵守中国出口管制相关条例,对于外包关系的成功建立是十分重要的。
所有权本质上依赖于委托公司和外包公司之间共有的关系。在企业受制模式中,委托公司通常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并且凭借该控制权,享有未来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合伙开发模式中,外包公司仍然是独立的实体,依据外包关系的特殊性,未来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具有不确定性。
“背景”知识产权包括参与公司在缔结该关系前已经获得的权利,“前景”知识产权则重点包括外包任务之后所产生的未来权利。由于外包关系主要针对于研发,因此,在确立外包关系时,需要在外包关系协议中考虑并明确“背景”和“前景”知识产权的处理。
在大多数外包关系中,不论是委托公司还是外包公司所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都有可能在研发中发挥作用。外包公司可能希望拥有一些“背景”知识产权,以便更好地完成外包任务。为了避免冲突,委托公司应明确将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外包公司,以及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限制等。对于未来技术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委托公司应明确如何与外包公司之间进行权利分配。
终止外包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最终成功地完成了外包任务,还是由于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提前终止,外包合同都应考虑技术的未来使用问题,尤其是对“背景”或“前景”知识产权的持续拥有。为了避免延误专利申请,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外包关系终止后专利申请的提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