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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不合法 具有垄断性

2012-10-25 14:5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字号:小

  “国酒茅台”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商标具有垄断性即排他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是侵犯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标志。倘若“国酒茅台”获准商标注册,实质上是单个企业以其私权(商标权属于私权)染指甚至侵犯了包括白酒酿造行业在内的普遍的公众利益。正因如此,此番“国酒茅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不仅遭到许多同行业企业的强烈反对,而且遭到多家商标事务所、甚至公益诉讼律师团体和一些自然人的异议。这种情况是我国商标史上前所未有的,说明商标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虽然世界各国商标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无一例外都有严格规定。即使在不主动审查相对在先权利的国家,主管机关也要做维护公众利益的主动审查,并且规定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对禁止作商标注册的标志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注册。因此有报章称今年10月20日“国酒茅台”的异议期截止时其可否注册即见分晓,是毫无依据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商标并非仅涉及他人相对权益的商标,此类标志注册没有不可争议期。

  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国字号”商标已有先例,“国酒茅台”却发生如此大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国酒茅台”与“国窖”等“国字号”在商标的可注册性方面,存在质的不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表示本商品质量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商标注册。按照国际通行的商标审查惯例,注册商标允许有一定的叙述性,该叙述性对所使用的商品特点只能是间接的,决不允许直接的,更不允许冠以极高荣誉。“国窖”指的是历史文化遗产之酒窖,并非指酒。而“国酒茅台”中茅台是注册商标,该标志申请注册,其核心乃“国酒”二字。“国酒”是代表国家酒文化和高品质酒的荣誉称谓,若被政府部门核准由一家企业注册独占且排他使用,不但在同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而且无法避免注册商标的企业在自产的多种型号酒上使用,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国酒茅台”并非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即产生商标可注册性。依照商标法规定,只有原先缺乏显着特征(即缺乏可识别性)的商业标志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增加了显着特征,可以获准注册,而“国酒茅台”并非此类标志。是否因为茅台酒的质量上乘就可以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商标注册不是评优,若以商品质量来论冠以极高荣誉称号的标志可否注册,岂不把注册商标当成了奖牌?茅台人捧着“茅台”这个闪闪发光的金字招牌却还不够自信,非要求政府部门批准在茅台前面独家冠以“国酒”才安心,这不如同捧着金碗要饭吃吗?

  总之,“国酒茅台”不具备商标可注册性。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从程序角度无可非议。商标注册审查有一套完整的、透明的、公正的法定程序。既然其被驳回8次仍坚持不断申请,那就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再依法裁决吧。对茅台公司而言,其为扩大营销从商标角度搞创意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无可厚非,可是立足点必须稳健地站在法律基础上,否则不仅劳而无获,而且有损于自己的行业和社会形象。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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