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近日发布新政,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上交所特别指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新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所确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应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前述公司大比例现金分红涉嫌大股东套现等异常情形,本所将要求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提请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一步核查。
上交所同时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答记者问指出,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以提高股票市场对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增加长期资金入市规模与投资比重,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避免市场出现习惯性的大起大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金分红可以减少公司内部人可支配的现金流,抑制盲目的投资扩张,促进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同时,通过现金流的真实流出,可以降低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美国的市场已形成以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为主、非稳定的股份回购和特别分红为辅的多种分红方式并存与补充的制度体系,并形成以获取稳定现金分红回报为主的长期投资理念。台湾地区在2000年发布“健全股利政策”,要求上市上柜公司若无特殊理由,必须同时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受此政策影响,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上柜公司比例从2000年的49%迅速增加至2009 年的81%,而送股方式的股票股利比例则显着下降。
上交所发现,在上市公司分红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公司分红预期不明确,分红机制有待完善,股利支付率还不够理想等方面。例如,有的公司分红不连续、不稳定,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有347家,仅占上市满三年企业的40%。例如,总体股利支付率同成熟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有的公司该分红但不分红。截至2011年底,沪市有20家上市时间超过十年的公司从未发放过现金红利,公用事业与工业类等比较成熟且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与此同时,还关注到市场评论少数IPO公司一上市就滥分红,或迎合投资者盲目追捧不合理地实施高送转等现象。下一步,需要对这些可能涉嫌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不当行为进行规范。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予以考量,适用相应的鼓励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