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向高温工作场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高温津贴标准规定,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笔者走访发现,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工作者并没有高温津贴。比如有些施工项目承包给了若干个包工头。不同的施工人员是由不同的包工头招来的,给不给津贴,全凭包工头个人意愿。
职工发不发高温津贴,不是照章办事,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而是按照老板意志行事,老板高兴了就发,不高兴了就“无可奈何花落去”,传出这样的信息,让人心里沉甸甸的,国家法律规定被一些老板当成了“戏弄品”,实乃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悲哀。《我国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凡室外作业温度高于摄氏35度时,要停止室外作业,工作条件不允许的,要采取降温措施,并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可当下本来彰显人文善意的高温关怀竟成了员工们的“奢侈品”,这样的权利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高温关怀应该要成为社会常态,不再成为员工的“奢侈品”。这里的高温关怀包含两方面意思,其一,企业要有基本的人文情愫。当室外气温高于人体温度时就要果断地停工,防止员工室外作业中暑。其二,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工人们应该享受的“高温津贴”要不折不扣,不能“短斤少两”,更不能随心所欲。
对于企业来讲,要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也就是说企业里要流淌着“道德血液”,高温关怀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是老板的恩赐;对于政府部门来讲,要有一种责任担当,尤其在夏季高温季节,要多到基层一线,及时查处不法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发现不法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这才是一种积极作为。另外一方面,员工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诉求,有些员工怕丢饭碗,于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殊不知,如此软弱只能导致不法企业的有恃无恐。
在实施高温关怀的具体过程中,工会的责任担当同样不可或缺。工会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沦为企业的附庸和傀儡。要真正成为“娘家人”,为职工说话做主。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斗争的结果,不是恩赐的结果。高温关怀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员工的“权利伤害”。本着应有的人文善意,让企业按照制度出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都应该对此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