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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表演《北京条约》全面保护表演权

2012-06-28 09:31来源:京华时报字号:小


音像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近期,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中成功签署《北京条约》,这一条约将成功推动中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克拉克表示,《北京条约》是在长达12年时间的长期谈判后诞生的,该条约旨在保护众多艰苦谋生的影视演员及其他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据悉,《北京条约》与之前的《罗马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表演和录音表演条约(简称WPPT)相比有自己的亮点:

声音和形象都成保护对象

  《北京条约》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而是对两者都提供保护。据此条约,如果有人将梅葆玖先生舞台表演录成录像,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录的行为,侵犯梅葆玖先生的表演者权。但是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前,如果梅葆玖先生京剧演出的录像带在美国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梅葆玖先生以表演者的身份到美国起诉,美国没有义务给他保护。但该条约生效后,美国只要加入,再发生类似情况,就有义务提供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对梅葆玖先生录像带上的表演进行翻录。

  之前的国际条约中,知识对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进行了保护,例如梅葆玖先生在舞台上演京剧,他许可一家公司将他演的京剧录成录像,别人再去翻录这个录像,梅葆玖先生就没有权利起诉这个人侵权。但是《北京条约》签署之后就有权利起诉维权。同时,如果有人把梅葆玖先生在现场京剧表演录成DVD放到网上,也将侵犯梅葆玖先生作为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间表演艺术获发展新契机

  当前形势下,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并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关于表演者的定义,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而根据《北京条约》的规定,则不限于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这就使得表演者得到了扩大性解释。

  《北京条约》对表演者定义比较广,范围拓展到民间对文艺表达的表演者,例如某个少数民族,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一种杂耍,不被认为是作品,但属于传统民间艺术表达,表演杂耍的人就可作为《北京条约》保护的表演者,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有专家指出,《北京条约》赋予更多的民间艺术表演者权利,并保护其权利,将会大大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总之,《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同时,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将永远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史册。也有利于完善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高中国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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