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移动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广告应运而生。与传统媒体相比,这类新媒体广告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形式多样、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易于检索等众多优点,因此,受到广泛的青睐。
新媒体广告的现状
新媒体广告的发布主体。第一类是广告专营公司,通过移动电视或触摸媒体在居民楼、写字楼、公共汽车、各种经营场所发布广告。第二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第三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媒介单位,通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电视、数字广播发布广告。第四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链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第五类是具有SP许可证、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电信运营商,通过电信网络发布手机广告。第六类是不法黑客,通过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新媒体广告的内容:第一类是由广告专营公司、网络经营者、媒介单位、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二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自己的网站及网络链接对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做的各类宣传。第三类是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知公告等。
新媒体广告存在的问题
从新媒体广告监管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新媒体出现前制定颁布的,对新媒体广告未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也没有对新媒体广告监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新媒体广告经营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媒体广告经营主体不受限制,广告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广告经营主体的情况。传统媒体发布广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这使工商机关能够准确掌握广告发布主体。这些新媒体的经营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只要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主体经营资格、ICP许可证、SP许可证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发布广告,这样给工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广告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审查新媒体广告内容。按照规定,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后,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要对这些样本进行审查并留存,而新媒体广告发布后,无须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没有办法及时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留存样本。
3.工商机关对新媒体违法广告取证难。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无地界、跨国界等特点,工商机关又没有新媒体广告发布者的档案,不能掌握新媒体广告发布的内容,没有留存的样本,加之网络或手机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更新快,工商机关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手段,将已删除的网络广告或手机广告内容进行恢复,这给日后查处违法广告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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